18802689138

QQ:402233451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的要点

来源:万博    发布时间:2024-04-25 12:18:31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依法监督行政行为,支持依法行政。依法审理#各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在合法性审查中既要保护知识产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犯权利的行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及时裁定并予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3日,法发〔2009〕16号)

  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展开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00年8月25日修正的《专利法》第57条第1款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发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佳动力公司通过与专利权人签订独占实施许可合同而成为涉案发明专利权的独占被许可人,享有相应权益。因此,第三人认为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侵犯其受保护的相应权益而申请被上诉人市知产局作出责令停止侵权决定,并对赔偿事宜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受理该申请后进行口头审理,听取了第三人和上诉人的陈述、申辩后,在双方就有关赔偿事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被诉处理决定,拥有相对应的职权依据,执法程序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本案可能涉及其专利的废止而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的主张,系对上述法律规定和被上诉人所作处理事项的错误理解,明显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和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能够适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本案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全方面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决定了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是不是构成对第三人佳动力公司专利权的侵犯。上诉人主张其产品亦取得了专利权故不构成侵权,因佳动力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先于全能科贸公司所主张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应当依据申请在先的第三人的专利权保护范围,审查上诉人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不是构成侵权。上诉人所主张的申请日在后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诉人生产、销售的涉嫌侵权产品是不是构成对涉案发明专利的侵犯无关。所以,上诉人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

  经庭审查明,涉案专利发明的权利要求是:“1.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其特征是,所述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该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表面,以形成蒸发冷却,以此来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该雾化装置是由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所述雾化盘为圆盘状,所述雾化盘的雾化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或螺旋状排列的凹凸槽或凸点。”根据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的涉嫌侵权产品实物及说明书能够准确的看出,涉嫌侵权产品涉及一种分体式空调器用节能雾化装置,该分体式空调器由室内机和室外机组成;雾化装置加装于空调器的室外机,雾化装置产生的雾化液体喷洒到冷凝器的表面,形成蒸发冷却以此来降低冷凝器的冷凝温度;雾化装置由一个微型电机和安装在电机主轴上的雾化盘组成;雾化盘为圆盘状,表面设有致密的放射状凹凸槽。可见,被诉处理决定认定涉嫌侵权产品已全方面覆盖了涉案专利发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故上诉人对第三人佳动力公司构成侵权,拥有相对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其产品与第三人产品的名字不同且技术更高级故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全能科贸公司在行政处理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均主张第三人佳动力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系根据“现存技术”而取得的、上诉人的产品也是根据“现存技术”生产的,以此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上诉人在行政处理程蓄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分别提供了44份和23份专利说明书或摘录,用以证明其主张。通过对说明书的分析即可看出,这些专利或涉及农业喷洒领域,与涉案发言明专利及涉嫌侵权产品不属同一技术领域,上诉人也未证明该技术可直接用于分体式空调器的室外机;或虽涉及空调器技术,但有的公开日晚于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日,有的未公开雾化盘的结构,有的结构工作原理与涉案发明专利及涉嫌侵权产品不同。对此,全能科贸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提出的“现存技术”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联系我们


地址:深圳市龙岗新平北路109号
座机:0755-32925236
传真:0755-32925236
总经理:18802689138


万博
全彩
电话
短信
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