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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新来五金交电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1〕410号)

来源:万博    发布时间:2024-04-24 11:40:34

  梧州市长洲区新来五金交电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梧市监处〔2021〕410号)

  2020年12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称你经营的梧州市新兴二路203-1号一层6号商铺涉嫌销售侵犯该公司持有的“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投诉举报的情况,即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打假人员一起对该商铺进行全方位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商铺内的货架上摆放经营有标称“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等商品,外包装标注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中山街167号、电话、制造商:上海飞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地址:柳市双龙路20号等的文字内容。上述商品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别为假冒该公司持有的“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商品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经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等相关的证明材料。为确保证据不被灭失,本局于当日依法对你店涉案财物(财物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20〕29-11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另外,现场发现你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0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是注册商标,注册人是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商标注册号为第4767983号,注册有限期限为2008年5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你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期间从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处,一共购进了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共4个品种,1091只)摆放在其商铺内进行销售,上述商品经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1月19日,本局将上述商品鉴定书的结论告知你,你未提出异议。该批开关、插座商品的品种、数量、进货价、销售价及销售情况如下:

  上述开关、插座商品按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307.50元,尚未售出,无违法来得到的。调查期间你向本局提供了《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销售清单》,证明上述标称“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系列开关、插座是从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购进的,经查证情况属实,供货方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均已认可。

  另查明,你于2020年1月15日开始,以个人经营的组成形式,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在梧州市新兴二路203-1号一层6号商铺,从事开关、灯线、排插、各种灯饰等五金产品经营活动,至2020年12月22日被本局查获时止,你无照从事五金产品经营活动共获违法来得到的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实:你提供的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商铺的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销售清单5份,现场笔录1份、现场拍摄打印照片8张,询问笔录1份;“梧州市永法水管水暖五金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收条1张、询问笔录1份;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投诉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4份、商标转让证明复印件4份、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6份、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1份、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第〔2020〕29-11号鉴定书1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21年3月9日,本局向你送达了《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梧市监罚告〔2021〕29-1号),依法告知你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你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证据。

  你将上述1091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摆放在其商铺内进行销售,其销售的上述商品的生产厂商“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将他人注册商标“公牛”二字作为企业名中的字号使用,与商标所有人的第4767983号注册商标证的标识“”进行比对,两者文字相同,且也是同类商品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误购,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认定,你销售上述1091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你无照经营开关、灯线、排插、各种灯饰等五金产品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应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关于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你经营的1091只外包装标注着“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内容的系列开关、插座的商品尚未售出,且能提供相关的供货清单说明供货来源,并及时将1091只涉案商品全部退回供货单位,配合本局对于供货单位的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首次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关于你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你认识态度较好,而且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违法情节较轻,首次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你停止无照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室缴纳罚没款(户名:梧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7),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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